銀行員基本知識-五、票據業務

 五、票據業務

  1. 票據法所稱之票據有三種,其經濟效益為何?
    答:(1) 匯票:藉助於支付工具,可節省現金之流作。
      (2) 支票:具有簡便及支付迅速之特性,可改進交易與應收帳款。
      (3) 本票:兼具匯票、借據及支付功能,可改變見之支用為主。

  2. 支票有一般支票與特種支票之分,請問:特種支票是指那些支票?
    答:(1) 轉帳支票。
      (2) 保付支票。
      (3) 本行支票。國庫支票、公庫支票等。

  3. 一張票據要件完備之後,尚需有哪些項目應該要記載齊全?
    答:(1) 付款用為票據載明之要式,支票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之委託。
      (2) 無條件支付之擔任付款委託。
      (3) 金額。
      (4) 受款人。
      (5) 發票年月日。
      (6) 付款人。(使用支票時)
      (7) 付款地。(使用支票時)

  4. 一張票據在「憑票支付」欄內載有受款人者,代表何種意義?
    答:該票即記名有抬頭人,亦即記名票據,轉讓時,須由受款人於票據背面先行背書,再行交付;否則,票據可能被以未經受款人背書之理由退票。

  5. 在支票正面劃有平行線,且於平行線內加載「銀行」(BANK) 或「XX銀行」者,要如何取得款項?
    答:(1) 載明「銀行」或「BANK」者,係普通劃線支票,不准向銀行兌現現金,
      必須有任一存款之金融機構,委由其提出兌換代為取款。
      (2) 載明「XX銀行」者,係特別劃線支票,由該特定銀行(XX銀行)提票取款。

6:匯票、本票、支票三者有何不同?
答:

(1) 匯票
係付款人與出票人為不同人時,出票人指示付款人付款,與其他兩票樣態不同,需經付款人承兌後,方得對其為強制執行名義。

(2) 本票
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承諾付款給受款人,付款人與出票人為同一人,屬於一種自認債務的書面證據。

(3) 支票
已具備付款資金存於銀行之前提條件下,發票人委託銀行付款。

  • 必須以票據形式簽發,不能以口頭委託銀行付款。

  • 為見票即付票據,無需經銀行承兌。

  • 通常用於支付工具及銀行帳戶中取現現金。

  • 支票之提示期限較短,為付款即期性工具。


7:請解釋偽造與變造的區別:
答:

(1) 偽造票據
冒用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構成票據偽造。例如偽刻他人印章、盜用他人員工之印章而簽發票據等行為。

(2) 變造票據
對已經真實成立之票據於其上原本記載事項以外之處變更內容,構成變造。
如:變更受益金額、到期日等。若由有變更權之人加以改寫時,則不得稱為變造。


8:試述票據偽造之效果:
答:

(1) 票據屬偽造時,則構成偽造人不具任何票據責任。

(2) 偽造之因未生票據上簽名,故亦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但應負民事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上偽造有價證券罪。

(3) 既便記名票據載有真正簽名人,仍構成票據所載內容虛偽。


9:試述票據變造之效果:
答:

(1) 票據變造時,各名義變造前,依原有文義負責。各名義變造後,各名義變造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2) 不隨身到庭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3) 變造人未聲明票據變造者,如尚簽名於票據,前後均應就該文義負責。

(4) 若冒名加入未出席在票據上簽名者,不得聲稱未變造。構成變造人應負民事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上偽造有價證券罪。

 

10:請說明票據提示期限已屆,而得行使權利及不得行使權利之分界點為何?其理由為何?
答:

(1) 提示期間屆滿後,失去對前手背書人之權利。

  • 前手僅須對提示遲誤之損害負責。

  • 但仍得對發票人請求付款。

(2) 票據法設有提示期限規定,係為使出票人、承兌人、付款人等得於一定期間內處理資金調度事宜,避免無限期懸宕支付責任。


11:請舉例說明「票據喪失」之意義,及喪失後應採處理措施,應循何種程序請求補發票據?
答:

(1) 當持票人因保管不善而致票據遺失,非因票據權利人之行使或付款結束,例如:拾遺或遭竊,稱為票據喪失。

(2) 票據喪失之補發程序:
① 票據權利人→聲請公示催告 → 法院核准 → 並於期滿止付期間屆滿五日內,
② 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請求重行交付票據。

※ 若未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程序,則無法向出票人請求補發。


12:何謂「背書」?何謂「記名背書」及「空白背書」?並舉例說明「背書不連續」。
答:

(1) 背書
  指票據載有受款人(抬頭人)之票據,於轉讓或取款時,需在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之行為。

(2) 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
 - 記名背書: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即受讓人)姓名,並簽名為票據背書。
 - 空白背書:背書人僅簽名,不記載被背書人,視同持票人得自由轉讓。

(3) 背書不連續
 例如:A 背書給 B、B 背書給 C,但票面卻由 D 主張權利,且其未能提出連續背書,即構成背書不連續,無法請求票據權利。


13: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記載被背書人為己,其效果有何不同?
答:

(1) 禁止背書轉讓
  由出票人於簽發時於票面加載「不得轉讓」字樣者,
  表示受款人不得再背書轉讓,若仍為背書,則新受讓人不得對除出票人以外之前手主張票據權利。

(2) 記載被背書人為己
  如背書人記名背書予自己,即便轉讓票據,仍視為未完成背書,
  其後手無法據以取得票據權利,故仍不得主張對出票人以外之人為請求。

 

14:試述無瑕疵擔保之意義與性質。
答:票據行為人應對其票據行為負無瑕疵責任,方可使他人信賴。

(1) 所謂無瑕疵擔保係指票據行為人應對自己行為負責,確保其行為合法有效。
(2) 使後手得信賴而取得票據權利,否則前手須對後手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票據行為人須保證該票據之內容、權利為真實、合法存在。
(4) 其應保證自己為票據行為上合法當事人,無違法或無權代理情事。
(5) 其應保證前手之一切轉讓行為皆有效,否則須負擔法律責任。


15:本票請求權若已經時效消滅,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答:本票之時效期間若已過,雖不能以本票請求權為三大關係「票據法上所生之權利」主張,
但仍可依「民法債編關於不當得利或不法行為等之規定」,改事實為原因,向法院提起請求。


16:顧客(換票人)請你兌現一張已到期,但發票人要求其暫不要提示,你如何回顧客?
答:如遇此情況,應注意:

(1) 發票人不得阻止票據之提示及提示期間之經過,違反即不為提示行為,對於第三手(背書人)失其權利保全功能。
(2) 故仍應依法提示,不得口頭協議延後或免除。


17:顧客聲明本息全額結案支票遺失,你如何處理?
答:如顧客為票據權利人遺失票據,其應依法聲請掛失止付處理程序。

(1) 若無法證明票據已完成清償,仍應辦理補發或重新開立支票,不予受理。


18:試述匯票、本票、支票之提示期限。
答:匯票、本票、支票應於票據到期日或其後 2 日內向付款人提示。

支票提示期限如下:

(1) 發票地與付款地同一市(省)區內者,發票日後 7 日內。
(2)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不同市(省)區內者,發票日後 15 日內。
(3)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19:票信查詢之種類與收費標準為何?
答:

(1) 查詢種類:

第一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 3 年內退票紀錄、繳回紀錄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二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 5 年內退票紀錄、繳回紀錄、退票明細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三類:提供被查詢者有無拒絕往來及最近 1 年內存款不足退票未清償件數主動查詢。

  • 前項各類查詢之查閱內容,對於過去已清償並辦妥註記及拒絕往來提報資料者,滿 6 個月未再發生者,不再提供查詢。

(2) 收費標準:

第一類退票資料查詢交易每筆 100 元
第二類退票資料查詢交易每筆 200 元
第三類退票資料查詢交易每筆 50 元。(須透過電話語音查詢)

 

20:何謂票據之拒絕付款?法院與金融業者對拒絕付款的處理方式?
答:

(1) 當票據持有人依法提示票據而遭拒絕付款,應即行使拒絕權:
包括拒絕付款證書之作成、通知前後手人及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支付或假處分,保存其票據權利。

(2) 對票據拒絕付款的處理方式如下:


a. 當發票人或付款人於提示付款之通知時,無即時備妥付款準備者,
應視為拒絕付款,票據持有人可持票據,向銀行請求辦理拒絕往來戶記錄登錄作業。


b. 拒絕付款登錄作業係依據法院核發之裁定或票據持有人自行聲請為之。
票據法及票據裁判法有關規定:
當持票人依照法定提示程序提示票據而遭拒付款時,可依下列情況辦理:

(1) 票據持有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載明付款人拒絕付款之事實,
法院核發裁定後,可憑裁定辦理拒絕往來戶登錄。
或亦得依票據裁判法聲請裁定停止支付票款(即假處分),禁止付款人支付票款。

(2) 除法院裁定外,票據持有人亦得請律師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以下簡稱拒付證書),
其內容須載明提示付款之時間、場所、提示人、付款人、票據內容、拒絕付款理由等,
並蓋章簽署,方為有效。


c. 前述所提提示付款與拒絕情形發生時,經持票人透過律師提示,
無論付款人是否為付款銀行,皆可聲請法院裁定或作成拒付證書辦理退票。
如係票據交換時付款人拒付之情形,應即退還票據給提示人,並於退票理由中載明「拒絕付款」或「資金不足」等原因。


d. 假使票據為持票人提示付款但送存付款行社辦理時,該行社如因資金不足或其他原因未付款者,
應即退票給存入行社,並於票據上註明原因後辦理退票。
若存入行社不為處理,持票人得依法院程序聲請裁定停止支付或作成拒付證書。


e. 若票人存款不足而無法支付者,構成票人拒絕付款之原因,票據權利人應保存其權利,
向法院聲請裁定禁止支付,得憑以申請辦理註銷該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f. 票據上經執行法院記載假處分事由者:

(a) 各付款戶不得據受提示支付。
(b) 僞劣票人仍向付款行提示時,付款行雖未接獲法院禁止提示付款之通知,
  仍應以三聯形式處理,由法院單獨管理。
(c) 處理經假處分票據時,須以書面傳真方式向原付款行查證是否為被禁止提示之人提示票據,
  方可以「經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理由辦理退票。

21:請問委託代理人至銀行申請「禁止背書轉讓帳款」委託款轉帳作業應如何處理?
答:當票據持有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委託帳款轉帳,欲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以利銀行審查與確保作業安全:

(1) 受託人應親自到臨櫃填寫「禁止背書轉讓帳款」申請書,並在匯款申請書面寫明轉帳至 ○○○○ 帳戶。

(2) 受託人與委託人必須攜同身分證及雙方委任文件。

(3) 在受托人持付款行支票時,應提示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4) 如持票身分無誤,銀行應於人員辦妥資料登錄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等記載事項。

(5) 印鑑證件或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應謹慎標註本專案留存備查。


22:試列舉應避免處理「委任取款」之情形?
答:

(1) 該私人未於行已存帳戶,卻仍要求將委任取款方式存入他人帳戶,應予婉拒。

(2) 存戶因與事件背景特殊收受款、質押、威逼、威逼……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
  而要求委任取款方式存入帳戶,應予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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