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基本知識一、存款通則
一、存款通則
1. 請列舉銀行法所規定之存款機構及其性質?
答:
(1) 銀行得以各種名義吸收存款或其他還本取息之資金,或利用自動化設備為客戶辦理存款業務。
(2) 需依法設立,並受中央主管機關監督。
(3) 不得任意更改利率、費用或其他契約條件。
2. 請問活期存款與定期儲蓄存款帳戶有何不同之處?
答:
活期存款帳戶開戶後存戶可隨時存提款項,無固定存款期間;
定期存款帳戶需依存期約定,到期方可提領本金與利息。
3. 受理存戶申開立存款帳戶時,應以什麼名義為其戶名?
答:
(1) 自然人應以其真實姓名為戶名。
(2)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以其登記或立案之名稱為戶名,並出具證明文件。
(3) 不具法人資格之行號及團體,應以代表人個人名義開戶,並附名冊及行號或團體名稱。
4. 金融機構受理開戶(包含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審慎審查身份證明文件並建檔,問所需查驗身份證明文件及建檔機制為何?
答:
(1) 個人戶部分:a. 國人(含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第一次開戶:查驗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駕照等附照片之證件。
第二次開戶:得參酌既存檔案,仍須再次查驗身分證件。
b. 外國人:
第一次:護照、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件。
第二次:得參酌前次存檔,視情形查驗。
c. 大陸地區人民:
(a) 須持經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入出境許可文件及身份證明。
(b) 應徵提其他可資證明身份之文件或證件(如:台胞證、簽證等)。
二、非個人戶身份審查(法人、行號、大陸法人、其他組織)
(1) 注意事項(針對大陸地區法人)
須取得 大陸地區人民機關核發之機關登記證明,例如:
組織代碼證、印章備案、設立核准文件、證明文件副本等。
身分查核資料必須備查,相關文件應加蓋機關章戳。
不符資格者不得辦理開戶。
(2) 非個人戶開戶應備文件:
a. 公司法人
(a) 國內法人: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如設立登記表或核準函)
可於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核,並列印查詢結果資料
(b) 經核准報備設立之外國法人:
同樣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
並應於經濟部外國公司資料查詢系統查核,列印查詢結果
(c) 大陸地區法人:
持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經查詢陸資來台投資審查系統(或經濟部資料),並列印結果資料
b. 行號
(a) 應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文件(如商業登記證)
(b) 應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並列印結果
c. 其他組織
(a) 應持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 財團法人需提供登記證明與設立許可函
(c) 特殊組織如寺廟、協會等,不得僅憑稅籍資料辦理
應由主管機關核准並有設立登記文件
d.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不具法人資格,但得開立帳戶,須檢附:
最近期會議紀錄
管委會負責人或代表人證明文件
委員會設立證明(如報備文件)
三、外國人及外國機構新設帳戶規定(第5項)
(1) 外國自然人與外國法人定義:
外國自然人: 非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外國籍者。
外國法人: 在中華民國以外設立之公司或機構。
(7) 國內金融機構應揭露外國人存款數據,並申報至中央銀行。
(8) 金融機構應依防制洗錢相關法規,審查外國人帳戶:
(5) 外國人開設帳戶不限制金融機構戶數。
(6) 外國人新設帳戶資金流動如涉重大異常,須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3) 外國人開設帳戶須經本人親自辦理。
法人帳戶應由代表人或授權人親辦。
(4) 外國人帳戶不得有匿名、空殼公司名義之開戶。
(2) 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國人帳戶,應審查下列資料:
含是否涉及高風險地區、
帳戶用途是否合理、
須有妥適的風險評估與審查機制。
不得以 未經查核之第三地公司 為名義開戶。
須確保開戶人即為最終實益所有人。
自然人:
應出示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外國人身分之文件(如入台證、外僑居留證等)。
外國稅籍身份者,應配合提供稅籍居住地聲明與識別文件。
法人機構:
應出示其在外國登記設立之登記文件、章程、代表人證明文件。
若經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檢附授權文件與本國身分證明文件。
6. 盲人如何辦理存款戶?
答:
當銀行受理視障者辦理開戶時,為使其了解契約內容,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採取「法院公證」方式。
經第三人見證人(限親屬或立法成員等),並區分如下:
a. 親屬或第三人應具行為能力,並需說明與當事人之關係,經當事人同意協助。
b. 經辦人員須全程錄音,存檔保留。
c. 存摺加註:「本戶為○○○盲人戶」字樣。
d. 簽名處須註記「十字章」或經授權委託者之簽名(依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9. 請簡述存款抵銷之意義:
答:
8. 請列舉免扣所得稅之存款利息:
答:
7. 一般存款利息,如何適用所得稅法扣繳及報稅處理?
答:
銀行得於存戶有負債(借款)且屆期未清償時,依民法規定進行**「抵銷」**。
即:銀行可就該存戶在該行存款金額中,直接抵銷其負債金額。
須注意:
抵銷不得提前終止定期存款契約;
僅在債務屆期仍未清償時才得進行抵銷。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儲蓄存款(不得為個人名義)。
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存款利息。
銀行同業間存款利息。
其他依法免扣之利息所得者。
依法令免稅者,具財政部核准資格之存款利息。
政府設立之專戶,如:
公益基金、國營事業儲蓄存款。
各級政府機關之儲蓄存款。
一般規定(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1) 同一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利息收入超過 2 萬元,銀行須就超過部分按 10% 稅率扣繳。
(2) 居住者定義依「183天」標準,若滿 183 天為中華民國稅法上之「居住者」。
(3) 非居住者無扣繳免稅額,一律就全額扣 20% 稅款。
10. 存款人死亡,其繼承人主張權益時,應提供哪些文件?
答:
存款人死亡證明文件:如醫院或戶政機關開立之死亡證明。
繼承權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書等。
身份證明文件: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印鑑證明:辦理領款時需提供。
如為遺囑指定繼承人:須提出遺囑及公證書。
如為監護人代領未成年存款:需檢附法院核准文件。
11. 存款繼承人如因被繼承人銀行往來明細需要,銀行是否得洩露第三人資料?
答:
原則上,銀行對第三人(非存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僅在下列狀況下可提供部分資料:
法律明文規定;
為保護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經主管機關或法院函示。
若繼承人提出「正當法律目的」申請(如確認遺產範圍),銀行得依內部程序處理,但仍會「遮蔽他人資訊」,不得洩露非被繼承人之第三人交易內容。
12. 請簡述說明銷戶靜止戶之條件:
答: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為靜止戶:
(1) 存戶帳戶兩年以上無動靜(無提款或存款),且帳戶餘額未達指定標準(如下):
活存帳戶餘額低於金融機構公告門檻;
活儲存款帳戶餘額低於門檻;
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低於門檻。
(2) 若經公告並通知存戶後仍未處理,銀行得依內部程序將該帳戶轉為靜止戶。
靜止戶利息與費用處理:
原則不支付利息,免收手續費;
若復活或銷戶時,得依帳戶情況補付利息。
13. 請簡述說明將靜止戶恢復往來之處理作業:
答:
不受理銷戶時,存戶可主動請求恢復往來;
經存戶確認身份、補辦相關文件後,銀行可恢復帳戶為正常狀態。
靜止戶恢復往來之操作:
存戶提出恢復請求 → 經辦行員查證存戶身分 → 開啟帳戶交易功能
若該戶同時為「法院保全案件」凍結戶,需等法院解除限制後始得恢復
若為涉訴訟、遺產案件等仍在處理中,應等案件結束
如存戶開立時未完成身分文件、簽名樣式,應補正後辦理
📌銀行對上述三類帳戶應採:
第三類:
(以下為銀行最常面臨之情況,應加強查核)
第二類:
14. 請說明金管會發布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洗錢風險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洗錢風險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管制措施:
答:
金管會依洗錢防制法,規範金融機構應辨識並控管以下異常帳戶類型,分為三類:
第一類:
加強審查、
限制交易或凍結、
配合檢警機關調查、
必要時報請金管會列管。
a. 申請開戶時頻繁異動,無法合理說明。
b. 資料不一致:如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日明顯錯誤。
c. 長期無交易,但突然頻繁操作。
d. 有多次異常現金提領或匯入,疑似為詐騙人頭帳戶。
e. 利用帳戶為第三方收付資金,涉及地下金融或非法用途。
f. 客戶手機門號、地址等電子資料異常,無法聯繫本人。
g. 已遭警政機關列為詐騙高風險名單者。
h. 與銀行約定不配合調查者。
a. 偽冒他人申請帳戶者
b. 冒名或虛構開戶者
a. 法院檢察官因偵辦刑事案件命令查扣之帳戶。
b. 依法限制存款戶開戶者。
🔸15. 試說明警示帳戶定義及金融機構發現涉及「警示帳戶」內情後應如何處理?
📌 (1) 警示帳戶定義與處理原則(依據金管會相關管理辦法)
a. 警示帳戶定義:
指因涉有洗錢、詐欺、詐騙、通緝等重大犯罪事件,經由檢警調機關列為調查對象,通報銀行留意者。
📌 警示帳戶涉及之帳戶異動,銀行不得逕自為下列事項處理:
c. 如經評估風險過高,可考慮辦理:
a. 若該帳戶已有被法院(或檢警)正式凍結或扣押命令者,依法律程序辦理;
b. 若尚未凍結,應即進行風險控管處理,包括:
📌 (2) 銀行收到通知為警示帳戶後之處理措施:
c. 來源機關可能包括:
b. 其他可能構成警示帳戶情形:
逕行結清
逕行關戶
逕行轉帳或移轉資金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下提領全額
終止帳戶往來
凍結帳戶餘額或部分交易機能
拒絕帳戶轉帳/跨行清算
匯報金管會
視情況報送檢調機關配合調查。
停止帳戶交易部分或全部功能;
通知客戶本人至行內說明情況;
銀行應審慎處理,通報主管部門與風險管理單位,並採下列處置方式之一:
法院、檢察署、調查局、警政機關等
帳戶異常交易
帳戶與已知之其他警示帳戶存在連動關係
使用虛偽文件開戶或身分資料矛盾
涉及詐領補助、洗錢、逃漏稅行為等
📌 銀行對警示帳戶應採行之限制處理措施:
a. 限制警示帳戶之交易行為
不得進行下列事項:
提領全部存款;
結清帳戶;
轉帳資金;
替他人收付款。
b. 申請資料銀行若有損失,或損害第三人權益時,應保留依法追償權。
c. 警示帳戶除特殊情況外,應暫停大額現金存提與高風險跨境交易。
📌 原則:
對於經主管機關、法院或檢調機關通知為警示帳戶者,應將帳戶列入高風險清單管理。
如未能配合改善者,或重複發生異常情形者,得考慮:
拒絕續開戶
限制業務往來
解約結清
向金管會報備或請求進一步處置建議
🔸第16題:何謂法定準備金?
答:
法定準備金(Legal Reserve)是指:
銀行吸收存款後,依法需提撥存款的一定比例作為準備金,目的為:
防範擠兌風險:因應存款人可能隨時提領資金;
維持金融穩定:透過中央銀行制度性安排強制提撥。
📌 具體說明:
提撥比例由中央銀行規定,稱為「法定準備率」。
銀行提存於中央銀行之準備金分為:
法定準備金(不可動用);
超額準備金(可動用,利息極低或無息)。
🧾 小結:
法定準備金 = 銀行吸收存款 × 法定準備率
目的是:避免擠兌風險、確保流動性、穩定金融系統
1. 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扣取項目」為何?
以下六項所得或收入來源須扣取健保補充保險費: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如現金股利)
利息所得(如銀行利息)
租金收入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收入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2. 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扣費條件」為何?
補充保險費針對非經常性所得、補充收入進行扣繳,具體條件如下:
(1) 【一般補充保費】:
當月單筆金額達 5,000 元以上 ~ 未滿 20,000 元,應列入所得,
且由保險人次年報稅時補繳保費。
(2) 【即時扣取補充保費】:
當筆金額達 20,000 元(含)以上,應由支付單位於給付時直接扣取保費,
並代繳至健保局。
(3) 【不扣取上限】: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者,超過部分不再扣取補充保費。
✅ 小結圖示版:
| 項目 | 扣費金額門檻 | 扣費方式 |
|---|---|---|
| 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等 | 5,000~19,999 元 | 年度報稅時由國稅局補繳 |
| 租金、競技、機會中獎等大額給付 | ≧ 20,000 元 | 當下即時由支付機構扣費 |
| 超高額單筆給付 | ≧ 1,000 萬元 | 超過部分不再扣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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