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基本知識一、存款通則

 

一、存款通則

1. 請列舉銀行法所規定之存款機構及其性質?

  • 答:
    (1) 銀行得以各種名義吸收存款或其他還本取息之資金,或利用自動化設備為客戶辦理存款業務。
    (2) 需依法設立,並受中央主管機關監督。
    (3) 不得任意更改利率、費用或其他契約條件。


2. 請問活期存款與定期儲蓄存款帳戶有何不同之處?

  • 答:
    活期存款帳戶開戶後存戶可隨時存提款項,無固定存款期間;
    定期存款帳戶需依存期約定,到期方可提領本金與利息。


3. 受理存戶申開立存款帳戶時,應以什麼名義為其戶名?

  • 答:
    (1) 自然人應以其真實姓名為戶名。
    (2)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以其登記或立案之名稱為戶名,並出具證明文件。
    (3) 不具法人資格之行號及團體,應以代表人個人名義開戶,並附名冊及行號或團體名稱。


4. 金融機構受理開戶(包含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審慎審查身份證明文件並建檔,問所需查驗身份證明文件及建檔機制為何?

 

  • 答:
    (1) 個人戶部分:

    • a. 國人(含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 第一次開戶:查驗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駕照等附照片之證件。

      • 第二次開戶:得參酌既存檔案,仍須再次查驗身分證件。

    • b. 外國人:

      • 第一次:護照、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件。

      • 第二次:得參酌前次存檔,視情形查驗。

    • c. 大陸地區人民:

      • (a) 須持經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入出境許可文件及身份證明。

      • (b) 應徵提其他可資證明身份之文件或證件(如:台胞證、簽證等)。

  • 二、非個人戶身份審查(法人、行號、大陸法人、其他組織)


    (1) 注意事項(針對大陸地區法人)

  • 須取得 大陸地區人民機關核發之機關登記證明,例如:

    • 組織代碼證、印章備案、設立核准文件、證明文件副本等。

  • 身分查核資料必須備查,相關文件應加蓋機關章戳

  • 不符資格者不得辦理開戶


  • (2) 非個人戶開戶應備文件:

    a. 公司法人
  • (a) 國內法人:

    1.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如設立登記表或核準函)

    2. 可於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核,並列印查詢結果資料

  • (b) 經核准報備設立之外國法人:

    1. 同樣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

    2. 並應於經濟部外國公司資料查詢系統查核,列印查詢結果

  • (c) 大陸地區法人:

    1. 持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2. 經查詢陸資來台投資審查系統(或經濟部資料),並列印結果資料


  • b. 行號
  • (a) 應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文件(如商業登記證)

  • (b) 應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並列印結果


  • c. 其他組織
  • (a) 應持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 (b) 財團法人需提供登記證明與設立許可函

  • (c) 特殊組織如寺廟、協會等,不得僅憑稅籍資料辦理

    • 應由主管機關核准並有設立登記文件


  • d.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不具法人資格,但得開立帳戶,須檢附:

    1. 最近期會議紀錄

    2. 管委會負責人或代表人證明文件

    3. 委員會設立證明(如報備文件)

三、外國人及外國機構新設帳戶規定(第5項)


(1) 外國自然人與外國法人定義:

外國自然人: 非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外國籍者。

外國法人: 在中華民國以外設立之公司或機構。

(7) 國內金融機構應揭露外國人存款數據,並申報至中央銀行。


(8) 金融機構應依防制洗錢相關法規,審查外國人帳戶:


(5) 外國人開設帳戶不限制金融機構戶數。


(6) 外國人新設帳戶資金流動如涉重大異常,須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3) 外國人開設帳戶須經本人親自辦理。

法人帳戶應由代表人或授權人親辦。


(4) 外國人帳戶不得有匿名、空殼公司名義之開戶。


(2) 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國人帳戶,應審查下列資料:

 

 

  • 含是否涉及高風險地區、

  • 帳戶用途是否合理、

  • 須有妥適的風險評估與審查機制。

  • 不得以 未經查核之第三地公司 為名義開戶。

  • 須確保開戶人即為最終實益所有人。

  • 自然人:

    • 應出示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外國人身分之文件(如入台證、外僑居留證等)。

    • 外國稅籍身份者,應配合提供稅籍居住地聲明與識別文件

  • 法人機構:

    • 應出示其在外國登記設立之登記文件、章程、代表人證明文件。

    • 若經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檢附授權文件與本國身分證明文件。

6. 盲人如何辦理存款戶?

答:

當銀行受理視障者辦理開戶時,為使其了解契約內容,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採取「法院公證」方式

經第三人見證人(限親屬或立法成員等),並區分如下:

  • a. 親屬或第三人應具行為能力,並需說明與當事人之關係,經當事人同意協助。

  • b. 經辦人員須全程錄音,存檔保留。

  • c. 存摺加註:「本戶為○○○盲人戶」字樣。

  • d. 簽名處須註記「十字章」或經授權委託者之簽名(依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9. 請簡述存款抵銷之意義:

答:


8. 請列舉免扣所得稅之存款利息:

答:


7. 一般存款利息,如何適用所得稅法扣繳及報稅處理?

答:

 

 

  • 銀行得於存戶有負債(借款)且屆期未清償時,依民法規定進行**「抵銷」**。

  • 即:銀行可就該存戶在該行存款金額中,直接抵銷其負債金額

  • 須注意:

    • 抵銷不得提前終止定期存款契約

    • 僅在債務屆期仍未清償時才得進行抵銷。

  •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儲蓄存款(不得為個人名義)。

  • 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存款利息。

  • 銀行同業間存款利息。

  • 其他依法免扣之利息所得者。

  • 依法令免稅者,具財政部核准資格之存款利息。

  • 政府設立之專戶,如:

    • 公益基金、國營事業儲蓄存款。

  • 各級政府機關之儲蓄存款。

  • 一般規定(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 (1) 同一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利息收入超過 2 萬元,銀行須就超過部分按 10% 稅率扣繳。

    • (2) 居住者定義依「183天」標準,若滿 183 天為中華民國稅法上之「居住者」。

    • (3) 非居住者無扣繳免稅額,一律就全額扣 20% 稅款。

  • 10. 存款人死亡,其繼承人主張權益時,應提供哪些文件?

    答:

  • 存款人死亡證明文件:如醫院或戶政機關開立之死亡證明。

  • 繼承權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書等。

  • 身份證明文件: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印鑑證明:辦理領款時需提供。

  • 如為遺囑指定繼承人:須提出遺囑及公證書。

  • 如為監護人代領未成年存款:需檢附法院核准文件。


  • 11. 存款繼承人如因被繼承人銀行往來明細需要,銀行是否得洩露第三人資料?

    答:

    原則上,銀行對第三人(非存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僅在下列狀況下可提供部分資料: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保護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 經主管機關或法院函示。

  • 若繼承人提出「正當法律目的」申請(如確認遺產範圍),銀行得依內部程序處理,但仍會「遮蔽他人資訊」,不得洩露非被繼承人之第三人交易內容。


    12. 請簡述說明銷戶靜止戶之條件:

    答:

  •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為靜止戶

    • (1) 存戶帳戶兩年以上無動靜(無提款或存款),且帳戶餘額未達指定標準(如下):

      • 活存帳戶餘額低於金融機構公告門檻;

      • 活儲存款帳戶餘額低於門檻;

      • 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低於門檻。

    • (2) 若經公告並通知存戶後仍未處理,銀行得依內部程序將該帳戶轉為靜止戶。

  • 靜止戶利息與費用處理:

    • 原則不支付利息,免收手續費

    • 若復活或銷戶時,得依帳戶情況補付利息。


  • 13. 請簡述說明將靜止戶恢復往來之處理作業:

    答:

  • 不受理銷戶時,存戶可主動請求恢復往來

  • 經存戶確認身份、補辦相關文件後,銀行可恢復帳戶為正常狀態。

靜止戶恢復往來之操作:

存戶提出恢復請求 → 經辦行員查證存戶身分 → 開啟帳戶交易功能

若該戶同時為「法院保全案件」凍結戶,需等法院解除限制後始得恢復

若為涉訴訟、遺產案件等仍在處理中,應等案件結束

如存戶開立時未完成身分文件、簽名樣式,應補正後辦理


📌銀行對上述三類帳戶應採:

第三類:

(以下為銀行最常面臨之情況,應加強查核)



第二類:


14. 請說明金管會發布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洗錢風險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洗錢風險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管制措施:

答:

金管會依洗錢防制法,規範金融機構應辨識並控管以下異常帳戶類型,分為三類:


第一類:

 

 

 

 

  • 加強審查、

  • 限制交易或凍結、

  • 配合檢警機關調查、

  • 必要時報請金管會列管。

  • a. 申請開戶時頻繁異動,無法合理說明。

  • b. 資料不一致:如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日明顯錯誤。

  • c. 長期無交易,但突然頻繁操作。

  • d. 有多次異常現金提領或匯入,疑似為詐騙人頭帳戶。

  • e. 利用帳戶為第三方收付資金,涉及地下金融或非法用途。

  • f. 客戶手機門號、地址等電子資料異常,無法聯繫本人。

  • g. 已遭警政機關列為詐騙高風險名單者。

  • h. 與銀行約定不配合調查者。

  • a. 偽冒他人申請帳戶者

  • b. 冒名或虛構開戶者

  • a. 法院檢察官因偵辦刑事案件命令查扣之帳戶。

  • b. 依法限制存款戶開戶者

🔸15. 試說明警示帳戶定義及金融機構發現涉及「警示帳戶」內情後應如何處理?


📌 (1) 警示帳戶定義與處理原則(依據金管會相關管理辦法)

a. 警示帳戶定義:

指因涉有洗錢、詐欺、詐騙、通緝等重大犯罪事件,經由檢警調機關列為調查對象,通報銀行留意者。


📌 警示帳戶涉及之帳戶異動,銀行不得逕自為下列事項處理:

c. 如經評估風險過高,可考慮辦理:

a. 若該帳戶已有被法院(或檢警)正式凍結或扣押命令者,依法律程序辦理;

b. 若尚未凍結,應即進行風險控管處理,包括:


📌 (2) 銀行收到通知為警示帳戶後之處理措施:

c. 來源機關可能包括:

b. 其他可能構成警示帳戶情形:

  • 逕行結清

  • 逕行關戶

  • 逕行轉帳或移轉資金

  •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下提領全額

  • 終止帳戶往來

  • 凍結帳戶餘額或部分交易機能

  • 拒絕帳戶轉帳/跨行清算

  • 匯報金管會

  • 視情況報送檢調機關配合調查。

  • 停止帳戶交易部分或全部功能;

  • 通知客戶本人至行內說明情況;

  • 銀行應審慎處理,通報主管部門與風險管理單位,並採下列處置方式之一:

  • 法院、檢察署、調查局、警政機關等

  • 帳戶異常交易

  • 帳戶與已知之其他警示帳戶存在連動關係

  • 使用虛偽文件開戶或身分資料矛盾

  • 涉及詐領補助、洗錢、逃漏稅行為等

📌 銀行對警示帳戶應採行之限制處理措施:

a. 限制警示帳戶之交易行為
不得進行下列事項:

  1. 提領全部存款;

  2. 結清帳戶;

  3. 轉帳資金;

  4. 替他人收付款。

b. 申請資料銀行若有損失,或損害第三人權益時,應保留依法追償權。

c. 警示帳戶除特殊情況外,應暫停大額現金存提與高風險跨境交易。


📌 原則:

對於經主管機關、法院或檢調機關通知為警示帳戶者,應將帳戶列入高風險清單管理。

如未能配合改善者,或重複發生異常情形者,得考慮:

  • 拒絕續開戶

  • 限制業務往來

  • 解約結清

  • 向金管會報備或請求進一步處置建議


🔸第16題:何謂法定準備金?

答:

法定準備金(Legal Reserve)是指:

銀行吸收存款後,依法需提撥存款的一定比例作為準備金,目的為:

  1. 防範擠兌風險:因應存款人可能隨時提領資金;

  2. 維持金融穩定:透過中央銀行制度性安排強制提撥。


📌 具體說明:

  • 提撥比例由中央銀行規定,稱為「法定準備率」。

  • 銀行提存於中央銀行之準備金分為:

    • 法定準備金(不可動用);

    • 超額準備金(可動用,利息極低或無息)。


🧾 小結:

法定準備金 = 銀行吸收存款 × 法定準備率
目的是:避免擠兌風險、確保流動性、穩定金融系統

1. 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扣取項目」為何?

以下六項所得或收入來源須扣取健保補充保險費:

  1. 執行業務收入

  2. 股利所得(如現金股利)

  3. 利息所得(如銀行利息)

  4. 租金收入

  5.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收入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2. 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扣費條件」為何?

補充保險費針對非經常性所得、補充收入進行扣繳,具體條件如下:

(1) 【一般補充保費】:

  • 當月單筆金額達 5,000 元以上 ~ 未滿 20,000 元,應列入所得,
    且由保險人次年報稅時補繳保費。

(2) 【即時扣取補充保費】:

  • 當筆金額達 20,000 元(含)以上,應由支付單位於給付時直接扣取保費,
    並代繳至健保局。

(3) 【不扣取上限】: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者,超過部分不再扣取補充保費。


✅ 小結圖示版:

項目扣費金額門檻扣費方式
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等5,000~19,999 元年度報稅時由國稅局補繳
租金、競技、機會中獎等大額給付≧ 20,000 元當下即時由支付機構扣費
超高額單筆給付≧ 1,000 萬元超過部分不再扣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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